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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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刚才看到大家的发言,我有一点疑惑,提出来供大家思考。“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刚才大家说的,只注意到了“重要事项”,忽略了“法定事项”。 “ 法定事项”是指带有法规性的重要事项,包括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 如招考公告、海关公告等等。
K% P! y& ^7 I" V" U1 X 1. 招考公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招考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考公告…… ”。
" M3 q1 h+ I8 F2 \) ^0 |# H: F 2. 海关公告
/ X" {. c; y& H9 v- V《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 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 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六十二条规定“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 应当予以公告。”4 B- z. k& p% K$ ^2 }! k
我的疑惑是:这些公告是属于公文性质的公告,还是仅仅是同名?- ^, F6 P! G8 p6 |9 E0 m$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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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2014年选拔选调生公告 2 \: w7 `! A, K( x" V2 D2 Z2 p
为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锻炼成长,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和选调生工作等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c* E5 h# G7 y5 ]2 a: l1 f4 Z
4 F& Z4 m2 _7 l! e* z! D# Y- Y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上述案例,用通告是最恰当的,用公告是不对的,但是,现在公告滥用比比皆是,因为这个公字在文字意义上比通更明白晓畅,所以更受到人们的青睐,如果去看报纸的广告栏,十有八九都是公告——这也是无可奈何之事,文章文体还有一个约定俗成的问题。比如我在人事处工作的时候,单位发布招聘事宜,用了公告,我提醒领导——领导是大秘书出身,他的答复是不要管了,省市都这么用,咱也这么用。就像仕途做事情,有一套规矩是写在字面上的规定,这个是明规则;但是在运用的时候,有一套习以为常的做法,那就是潜gz。再举例来说,只有向上级请求指示,才用请示;不相隶属的单位申请事宜的时候,是用函,但是为了快速办事,很多时期是用请示的——这明显不妥,但办事是第一位的,纠结于文中的选择毛用也没有。实用理性——李泽厚说中国人,就这么会事情。我再举个例子,如果事先不运作,直接给上级部门写请示,那会被领导骂做**,只有事先沟通(或者说勾兑)好了,领导说:写个请示吧,我批一下,这个时候写请示才管用。通告公告的混用,已经有不少文章谈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人真正从语言学角度去分析,更没有人从写作心理学角度去探讨,其实江老师可以在此大做文章。为甚混用?为啥明知故用?其实也是很有意思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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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之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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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约定俗成,习惯自然的东西是值得研究公文材料和学习公文材料所应注意的。至于请示之前先勾兑,则超出了公文研究本身,毕竟勾兑不勾兑,总还是得写请示,没有这个请示还是不行!公文就是工具嘛,写公文的就是能掌握工具的工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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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应用写作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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