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是党政公文所有组成项目中最精华的要素,是它的“眉眼”和“窗口”。标题最能体现行文主旨和行文关系,最能体现公文内容和文种使用,最能体现语法、修辞和逻辑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技巧。因此,要撰写好党政公文,必须撰写好标题。这是文秘人员写作的基本功,也是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的表现。 0 C% e6 E3 ?& h9 `+ I* l$ q9 K
4 ? c0 m5 J# c4 R 一、标题的组成要素
7 L7 [7 R! J: O9 M2 Y4 c1 d9 L) \ V6 k7 d& o. p2 d+ g' o2 `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就是公文制发的机关,是公文的作者和责任者。发文机关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在前面。“事由”即公文的主要内容。撰写事由时要用较少的文字把公文的内容概括出来,尽量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文字和词义上的重复,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正确搭配,避免出现语病。文种即文件的种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在三个要素的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一般应加介词“关于”,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应加结构助词“的”。例如:《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学校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 8 a/ e+ ^8 j: {5 o1 O" E ~
3 j4 t. s+ _( ?# E. {
二、标题组成要素的省略 2 u5 Q q C; m) P
; J) E9 @& [- H9 k h2 C
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在特殊情况下可省略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但文种不能省略。! I5 I5 z$ s0 |# z( Z% r
+ M$ z9 b$ U# c5 L
(一)发文机关名称的省略。当有文件版头且有3个以上发文机关联合发文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中只有事由和文种两个要素。涉及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即使已有文件版头,也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随意省略会导致诸多问题,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单位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
) Z3 O+ ]0 u/ ]: [) Z- y8 l6 k
& N, c p6 g1 a/ s+ @; _ (二)事由的省略。一是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可以省略事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等。二是内容不重要且又极其简短的通告可以省略事由,如《成都市公安局通告》。随意省略事由会导致诸多问题,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 q% r8 I( u# |- a
y1 X$ L5 ?) D( j& G0 w 三、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 ; Q% [* a: y# y' l
1 a/ o$ |( n& a$ C) C* s6 c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使用办法如下:
0 I" q1 M. j- \0 t
( y& C: E9 {% m6 S% J (一)颁发、发布、印发或批转、转发法规、规章时,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老秘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阳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 ; A7 Y- R0 u, D
3 ], V: g" |$ ?6 L6 K4 \9 \ (二)批转、转发或印发不涉及法规、规章的公文时,不应使用书名号。如《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材夜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 C( ^4 T+ s% C7 y8 ` ) [& w9 B; k" Q7 e& r# g6 u! E
(三)印发或报送计划、总结时,不应使用书名号。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2005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大学关于报送2011年工作计划的报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报告》。 # ]0 m r- _, [! J2 G+ a" T. e
/ B8 _/ ]2 ~+ f. b 四、标题中文种的选用 & e1 U! b$ v% E. V
) T1 {$ @3 i& s+ ?8 q 文种的选用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文种用错了,方向就错了,也就不可能达到行文的目的。正确选用文种,就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文种用途的规定,同时要弄清楚一些特殊情况的文种选用。 % {. Z% G" P- b" S' `6 E' B- m
1 K9 H3 z+ W% X- d1 z
(一)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命令的适用范围有“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对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对通报的适用范围有“表彰先进”的规定。可见,用于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命令、决定、通报三个。“嘉奖令”用于奖励有突出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人员,是奖励的最高级别。“决定”用于奖励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都可较普遍地使用。“通报”用于表彰先进集体或先进人物,旨在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学习和赶超先进典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我们在选择时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嘉奖令用于最高级别的嘉奖,重要表彰用决定,一般表彰用通报。 - Q2 d9 Q( B6 Q' _8 U
$ M: G3 G L) e5 ?& M- _
|